农产品收购问题

时间:2008-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11492_农产品收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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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5/10/416:16咨询方式:网络咨询咨询人:(Email_来自:商丘) 字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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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企业在进行农产时,由于企业无法确认农产品是自产自销还是收购在销,经查实销售者又无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作为收购企业是否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收购?以后经过调查此销售者为收购再销,税务机关此如何处理,是向销售者追索税款、还是对收购者进行处罚?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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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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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证明产品是否为农民自己生产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证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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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上面所说“经查实销售者又无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情况,您可以向税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他们实地调查该农产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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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10/8/200510:52:11AM答复单位:商丘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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