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被检查出的所得额是否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时间:2008-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12906_再问:被检查出的所得额是否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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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5/12/221:10咨询方式:网络咨询咨询人:(Email_rzfyx@sina.com来自:郑州)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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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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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国税局答复被查出的所得额不应弥补上年亏损,依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可是我们认为国税函[2005]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中“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这样理解,被查出的所得额中不超过上年亏损的部分,那些所得符合“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的规定,而且企业所得税中的弥补亏损是所得税条例规定的,似乎国家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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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您的理解我们认为不正确。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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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弥补亏损是对企业的正常亏损所作的规定,并没有对企业被检查出来的亏损作相关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此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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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并没有规定国税发[1997]191号停止执行,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明确规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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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12/6/200511:39:10AM答复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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