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内容劳务报酬低于800元/月,需交个人所得税吗?按规定,不需要,但我问了税局,答复要按3%预缴.----------------
时间:2008-04-06 来源: 作者: 【字体:
留言时间: 2008-3-2119:22:00
留言标题: 续,劳务报酬个税问题
留言内容:
言内容:劳务报酬低于800元/月,需交个人所得税吗?按规定,不需要,但我问了税局,答复要按3%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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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3-21
回复内容:按3%预缴只是广州地税的规定。根据穗地税发〔1998〕4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3%全额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那是不是说,不足1000元的劳务报酬,年终的时候,我们可以向税务机关退回已预扣的个人所得税?
回复时间: 2008-3-25
回复内容:
你的理解是对的。根据穗地税发[1998]42号文规定:
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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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劳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退税的,各个有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按比例分别办理退税”的原则,将本单位应退的税款退给原代扣代缴单位,再由代扣代缴单位将税款退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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