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4-119:38:00 中 国 投资 www.chivt.com
留言标题: 关于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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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购货方没有作进项转出或红字发票的负数进项没有冲减进项税额,则购货方构成偷税。
如果我公司是将当期的红字进项发票拿去税局认证,直接冲减进项税额,而并没有做进项税额转出,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如果没有将红字进项发票拿去税局认证,但也是直接冲减进项税额,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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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4-11 中 国 投资 www.chivt.com
回复内容:
感谢使用cnivt.com即问即答服务。
在颁布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有出台了补充规定,原来是只有购买方可以提出办理申请单,获得通知单,现在,销售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出开具红字申请,获得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不一定有通知单。
因此,你提出的做法如果是销售方自己申请红字发票就没有税务风险。
如果是你公司自己提出开票申请,获得通知单,建议还是按规定操作,降低税务风险。
总体而言,只要不抵扣进项税,对应的税务风险就比较小,以下法规供参考。
根据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因此,贵公司取得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直接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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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直接冲减进项税额,还是将进项税额转出,只是会计处理的方式不同,对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不会因此造成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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