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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焦作市国税局10872号问题的质疑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10879_对焦作市国税局10872号问题的质疑!? 中 国投资 www.chiv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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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9/7/200510:13:12AM咨询人: 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中国投 资 www.chiv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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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请你看看,开封市国税局10770号问题的答复!你们犯了同样的错误!!!!!!!以后回答问题,不要盲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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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纳税人的提问,虽然对方缴了定金,应该是对方没有要货,没有实现销售,因此就不能确定为价外费用,不应该缴纳增值税,但是这笔定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中 国投 资 www.chiv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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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您所提的问题,因合同解除,未发生货物流动,也未实现销售,所以不适用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中 国 投资 www.chiv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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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9/7/20054:03:24PM答复单位:焦作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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