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建材生产企业,近期对企业进行了改制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我们有一部分账面价值为30万元的钢材,目前评估价仅为25万元。请问,这样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3340_我是一建材生产企业,近期对企业进行了改制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我们有一部分账面价值为30万元的钢材,目前评估价仅为25万元。请问,这样的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作调整?
咨询时间:2006-5-1616:19:01咨询人:咨询方式:今日热线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根据国税函[2002]1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字串7
答复时间:2006-5-1616:19:01答复单位: 信阳市国税局 字串8


上一篇:我们单位是一家医药公司,销售的货物中有一部分是免税的且无法准确核算。我们单位要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下一篇:购进材料一批,已认证抵扣。但其中一部分用于维修企业厂房,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精品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