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06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留言时间: 2008-3-2411:15:00 

留言标题: 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留言内容: 国税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已作废,有没有其他类似的文件可以解决物业管理公司收水电费,而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抵扣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08-3-25

回复内容: 根据穗国税发[2008]27号文件规定,穗国税发[2004]173号文件继续有效。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代收的水电费一般在服务业发票上分列项目与物业管理费一并开具,不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发票一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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