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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17939_包装物押金
咨询时间:2006-6-209:29:44咨询人: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咨询内容:包装物收取押金可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办法?
答复内容:您好,增值税方面有如下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4]827号)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消费税方面: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5]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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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06-6-2116:15:36答复单位: 洛阳市国税局 中国 投 资 www.chiv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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