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5-69:37:00 中 国 投资 www.chivt.com
留言标题: 营业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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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广州市营业税起征点除租赁业以外是5000元/月,如果不超过起征点,开具个人发票时是否不用交营业税呢?但在去税局开票时,窗口人员往往按开票全额计缴营业税?该如何处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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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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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五条: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但广州地税规定:根据穗地税发[2007]72号文第九条规定,“提供劳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和货运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其营业额按次确定营业税起征点,达不到营业税确定的起征点,只代开发票,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税费。”也就是说,即使个人是按月取得报酬,代开发票时广州地税也会按次来确认起征点,按次确定起征点是100元/次。 中 国投资 www.chiv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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