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8-4-308:57:00 中国投 资 www.chivt.com
留言标题: 营业税价外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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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请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其中包括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应如何理解,替其他公司先代垫或先代收款项,但取得发票是开具给此间公司的行为也属于此条所称的价外费用类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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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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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代收款项,是指提供营业税劳务一方代第三方向客户收取款项,贷垫款项是指提供营业税劳务一方代客户向第三方垫付款项,然后向客户收回款项。
首先需要判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财构成营业税的价外费用:
1、 双方发生了营业税应税劳务;
2、 提供劳务方收取了款项;
3、 是提供劳务方(收款方)向提供劳务方(付款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不够成营业税价外费用。如果构成价外费用,无论发票是否由第三方直接开给客户,代收款项、代垫款项都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各种价外费用需要并入营业额征税,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各种名义的收费减少营业额而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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