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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应按营业税的

时间:2008-03-23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留言时间: 2006-7-19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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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续收取供应商违约金问题 中 国投 资 www.chivt.com

留言内容: 可是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问我司的此种问题属于应征范围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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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6-7-19 中 国投 资 www.chivt.com

回复内容: 该文件说的是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违约金是根据合同支付的,不属于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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