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 2006-7-2010:05:00 中国投 资 www.chivt.com
留言标题: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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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请问:我公司为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业主先租房给我公司3万元开出租赁发票,我公司再将该房产5万元转租给另一企业开出服务发票,我公司是否以5-3=2万元计算营业税,或是全额计算营业税?若我公司开出是租赁发票是否可扣除计算,(转租收入是否以租金收入扣除租金支出后计算营业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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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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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转租应按租金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需提醒的是,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
对于个人的转租行为,广州地税《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6号)规定可按14%(普通住宅按10%)综合税率的30%征收有关税费。 中国投 资 www.chiv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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