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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的营业税

时间:2008-03-23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留言时间: 2006-7-211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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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代理业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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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A服务公司为B公司代办某项业务,收取费用合计为110万(其中,手续费10万),该费用由B公司全额支付给A公司;而A公司因为该项目需支付给第三方服务费100万,由第三方开出100万的发票给A公司。

请问,A公司是按110万还是10万元来交营业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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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6-7-21 中 国 投资 www.chivt.com

回复内容: 首先,A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如果没有该经营范围,税务机关往往以此为由要求全额纳税;其次,A公司必须与B公司签署代理服务协议,A公司不垫付资金,还有,第三方的发票开具给B公司,而不是给A公司。满足以上条件,构成代理服务,按差额缴纳营业税,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对于某些特定的代理,有关代付资金和发票另有规定。例如代理运输、特快专递公司代为清关,代付关税、增值税,代理广告发布等,税务机关另有规定。
另外要区分代理业务和服务过程代垫费用,代垫费用属于价外费用,虽然是代垫,也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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