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增值业务的营业税问题

时间:2008-03-23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留言时间: 2006-7-21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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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手机增值业务的营业税问题 中 国投 资 www.chivt.com

留言内容: 我公司做的是手机增值方面的业务,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SP行业,现在我公司是按5%交营业税。
咨询下:我公司交营业税是否可按电信行业,按3%征收营业税?
税局解释说,只有开给移动发票部分的收入才能按3%交其他的还是按5%,是这样的吗?但其实我们的业务都是同移动有关的,只是在结算上,有部分收入是直接收客户的,没通过移动,但我们还是要交端口费给移动的,有没相关的文件是解释这方面的问题? 中 国投资 www.chivt.com

回复时间: 200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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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因此税局“开具移动发票部分的收入才能按3%交其他的还是按5%”的说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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