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时间:2007-02-27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问:1、A公司取得住宅用地一块,由于某种原因转让出去,该块土地成本是否包括原购入成本和购入期间至转让出去期间分摊的管理费成本。例:购入成本500万元,分摊管理费成本50万元,转让出去价格600万元。应在地税办什么手续,缴纳什么税,请指教。
2、B公司和C公司合作开发某住宅用地项目,双方各占50%股份,现C公司退出,由B公司收购其股份,例:收购金额为500万元。应在地税办什么手续,缴纳何种税,收购款500万元是否可以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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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省地税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规定:“六、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一)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不动产征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销售不动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购置不动产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和主管部门划拨等非购置的不动产再销售时,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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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请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2、B公司收购C公司股份,应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并按“产权转移书据”科目万分之五贴花;收购款500万元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应作实收资本处理。 中国 投 资 www.chiv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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