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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

时间:2008-04-22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留言时间: 2008-4-1813:11:00  留言标题: 关于印花税 留言内容: 我们地方税务局现规定印花税随收入按购销合同征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征收依据,每月申报,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考虑相应购销合同的印花税问题,这样有没有税务风险. 回复时间: 2008-4-20 回复内容: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以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而不是对销售额征税。很多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按照销售收入征收印花税是不符合税务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05号)规定,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在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对这类单据征收印花税。既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也没有开具其它合同性质的书面凭证的,不征收印花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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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征收依据每月申报印花税,不用再考虑相应购销合同的印花税问题,否则会重负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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